在我國,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休產假。眾所周知,有生育保險的女性職工,在產假期間,可以享受產假津貼。生育津貼也就是我們在休產假期間可以領取的工資待遇。那麼產假工資是底薪還是月平均工資?產假工資包括績效工資嗎?接下來跟小編一起看一看吧。
一、產假工資是底薪還是月平均工資?
1、對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性員工,在產假期間,按照產前工資發放,即為全部工資。但是,如果女性職工已經參加了生育保險,那麼在休假期間,就需要按照用人單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來支付。生育津貼的計算方式為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產婦實際休的產假天數,最後的結果就得到了產婦實際領取的生育津貼數額。
2、已經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女性職工,在產假期間,工資由社會保障部門發放,所以,如果產假期間的平均工資低於自己平常的平均工資,則由用人單位進行補足,如果產假期間的平均工資高於在職期間的平均工資,則按照高的部分進行發放,這是一種就高不低的原則,也是一種不錯的福利。
二、產假工資包括績效工資嗎?
產假工資主要是指因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單位就應當按職工正常提供勞動支付孕媽產假工資的情形。此外,根據當地規定,延長產假,並規定延長期間的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也會產生產假工資支付的問題。
很多用人單位認為產假工資只是勞動者的基本工資,而對於績效工資、提成工資等,因為勞動者並沒有提供勞動,所以很多用人單位認為其沒有義務支付。由於績效工資和提成工資都是以勞動者實際提供的勞動為基礎而產生的,因此通常的理解似乎是,如果勞動者在休假期間沒有提供勞動,就不會產生上述收入。
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這一規定在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和其他地方關於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中都有提到,要求產婦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的標準支付工資。請注意,這只是一個計算方法,並不要求女員工在產假期間必須做相應的工作。
所以總的來説,如果在產假前已經有了績效工資或者提成工資,那麼用人單位再發放產假工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之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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